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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3-4 11:46:46,访问:678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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