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建房〔2013〕66号
各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3〕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1月12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房函〔2013〕59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11年以来,我厅每年在全省部署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通过全面规范与重点提升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以创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为抓手,树立优秀物业服务项目典型,培养一批品牌物业服务企业,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物业服务业发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扶持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现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贯彻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级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限时办结、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对我厅下放的有关外省(市)物业服务企业来闽备案、企业申请核定物业服务企业一级、二级资质初审等,要开展合规性梳理和业务培训,纠正初审变相、变味,落实属地核查核实责任。
二、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一级资质时,其物业管理项目中应有一个及以上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两个及以上获得“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规定。
三、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二级资质时,其物业管理项目中应有一个及以上获得“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规定。
四、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取得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并己注册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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