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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14-4-23 11:20:14,访问:2575次
       

    闽建[2014]3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市、泉州、三明、南平、莆田、宁德、龙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八)根据公安、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对建筑外墙进行清洗;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紧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送所在地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发生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紧急情况,还应公示、报备维修改造方案。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后,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向代管部门申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并附照片;

    (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金额及凭证;

    (三)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交5名以上业主签署的证明,并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或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签署的证明。

    五、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逾期拒不审核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审核,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垫付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更新、改造单位。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

    八、本《若干意见》自2014 5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厅以前有关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房改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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