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5〕1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8日
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5-2020年)
2015年3月
目 录
第一节 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二、形势和要求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发展目标
第二节 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第三节 推进信用主体诚信建设
一、自然人信用建设
二、企业信用建设
三、事业单位信用建设
四、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第四节 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一、建设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二、促进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三、加强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工作
四、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第五节 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普及诚信教育
二、建设诚信文化
三、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
四、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
第六节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节 落实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二、加大政策支持
三、实施专项工程
四、推动创新示范
五、健全组织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诚信福建”建设的部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5-2020年。
第一节 总体思路
适应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新形势要求,在贯彻落实国家统一部署的基础上,适度提前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制度。
一、发展现状
200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首次部署建设信用文化,2004年省政府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11月省政府调整充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出台《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新的部署。多年来我省持续探索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下了较好基础。
(一)重要领域信用建设持续开展。2004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推动重要领域信用建设持续开展。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建设方面,制定出台《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福建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等。在食品药品安全、中小企业融资、中介服务等领域的信用建设方面,各地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一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在信用服务市场培育方面,推进信用服务机构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4年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至512家,担保总额1173.2亿元,在保余额561亿元;在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有6家,年营业收入4754.25万元。
(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秩序关系密切的行业领域,积极探索建立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档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特别是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质检、住房与城乡建设、司法等部门推行失信“黑名单”、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行贿企业名单等制度,对守信者给予方便优惠、对失信者进行限制约束等措施,在行业信用建设中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地方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各设区市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参考依据。福州市推进商务诚信试点工作,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和“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等活动。厦门市推进公检法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促进案件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的提高。
(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各地积极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模式,推动农村信贷产品创新。泉州市围绕全国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整合应用各职能部门掌握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出台《关于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建档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沙县开展农村、农户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出台了《沙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信用建档评级,金融机构按照农户信用评级情况给予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倾斜优惠,在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
(五)金融领域征信体系初步建成并发挥良好作用。全省在金融机构贷款的近30万户企业和2400万个人的金融信用信息,纳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金融信用记录在企业和个人的评先评优、人才招聘、银行贷款等管理事项中得到广泛使用。
虽然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社会信用整体水平有一定提高,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明显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过低;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滞后,服务机构的业务能力不足;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与司法公信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
二、形势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是减少行政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二)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良好发展环境,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的流入集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挑战,扩大我省企业品牌影响力,树立良好的信誉,提升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创新社会治理的迫切要求。我省正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类社会主体间的关系及相应的管理方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创新和改进社会管理体制,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
(四)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迫切要求。人民群众对严重失信现象深恶痛绝,对优化社会信用环境要求迫切。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责任意识,建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联动监管、惩戒机制,有利于有效遏制违法失信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形成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突出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应用,建立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着力建设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做好规划的制定实施、法规标准的制定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监管。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动行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设计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制度。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衔接,统筹部署阶段性任务,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神,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我省实际的信用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开放,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信用信息安全。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重点行业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政府带头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积极推行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设立和信用服务业发展,强化跨行业、跨区域失信联合惩戒约束。
四、发展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应进一步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到2017年,我省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框架初步形成,重点行业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基本建成并交换共享,信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重要领域较好发挥作用。
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和标准体系趋于完善,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系比较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第二节 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及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衔接,将诚信建设融入各行业的业务工作中统筹部署推进,使诚信建设成为推进各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之一就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各级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完善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政府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全面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各级各部门发布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建设更加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突出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要在提高政策执行力、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部门工作协调配合、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树立政府的诚信施政形象,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公务员考录、干部选拔任用与监督管理、安排政府扶持资金等管理事项中,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发展规划、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前期论证,认真履行、兑现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实施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等任何地方保护主义措施。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过程透明。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政府收支透明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强和完善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试行政府、行业信用监督员制度。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全面开展公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机关中直接从事信用管理人员的信用理论、实务运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守信手册,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增加信用教育内容;在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过程中,把诚信教育列为学习内容,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维系商业活动、降低商务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保障;是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有效措施。以信用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失信公告、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等管理制度。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共享和公布制度,将多次受到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等消防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应用。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完善“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的功能,建立质量信用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全面开展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建立实施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12315”平台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分类监管,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洗钱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进网络金融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严厉打击网络金融违法失信行为,加强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网络金融信用监管系统,构建良好的网络金融诚信环境。促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外汇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制度,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惩戒作用。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纳税人税务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强化纳税人基础信息、会计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和经营者价格自律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经营者价格诚信管理,全面实施企业价格失信信息发布披露工作,推动实施信用奖惩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建设全省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并实现全国联网,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信用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规范和评级标准,及时全面记录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失信信息,发布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环保、质检等其他监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对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联动限制惩戒。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统一发布共享。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依托福建省招标采购系统,做好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征集共享工作,实现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全覆盖。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全面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信息发布公告制度,及时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建立完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招投标的主要环节之中。
(九)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标准相结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与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名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和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实施信用激励惩戒措施。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交通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企业失信记录。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惩戒,加快建立实施跨地区、多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十)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非法传销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十一)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信用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社会公示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企业评优升级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十二)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对律师、会计等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发放与个人信用状况挂钩管理。
(十三)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加强广告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提高社会领域从业机构和人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水平,以信用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非法行医等违法失信行为。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公示制度,促进药品医械耗材市场合理竞争,治理价格“虚高”。全面建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信用档案。强化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惩戒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失信行为,在行业准入许可方面实行失信联动惩戒管理,完善市场退出制度。大力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的信用记录,建立计生违法行为信用惩戒机制,惩戒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领域失信行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推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殡葬、慈善、彩票等方面信用制度建设,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惠民政策申请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严格受益条件审查,完善退出环节管理,强化对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信用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记入法人失信内容,并与主要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关联。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着力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管理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教职人员、大学生和研究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
(五)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全面征集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制定从业人员诚信准则,建立实施信用奖惩机制,加强市场诚信管理。实行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饭店、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推进体育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
(六)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全省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档案,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激励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加强国家能源利用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推进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八)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信用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规制度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司法公信水平,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一)法院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实现覆盖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的全国四级法院信息互联互通。实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审判执行工作流程网上公开、庭审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倡导信法守法、诚信交易、互信合作,依法制裁商业欺诈、恣意违约毁约、假冒伪劣、虚假诉讼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二)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深入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信用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六)完善司法公信的基础制度。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第三节 推进信用主体诚信建设
各类信用主体的诚实守信状况决定全社会的信用环境。加强自然人、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信用建设,是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落脚点。
一、自然人信用建设
以重点职业人群为核心的自然人信用,是社会诚信得以树立和巩固的基石。
(一)逐步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境外和外籍人员在闽活动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制度。
(二)突出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对重点职业人群,包括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销售经纪和公估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全面建立信用档案,并实现政务共享查询。完善职业行为操守规范,在职业资格取得认定、职称评定晋升环节,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对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惩戒限制。在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秩序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和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二、企业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生产经营组织的信用建设,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带头进行诚信建设,强化各类行业准入管理企业的信用监管。
(一)开展诚信承诺活动。选择水电燃气供应、交通、电信、铁路、民航、食品药品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健康安全关系密切行业,加强企业诚信自律管理,开展行业和企业诚信承诺活动。突出诚信企业的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的披露曝光。在生产经营、税费交纳、劳动用工管理等重要环节强化企业信用自律。鼓励引导重点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开展社会责任认证。到2017年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到2020年各类大中型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二)建立信用应用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将客户交易诚信状况和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纳入应收账款管理和信用销售授信管理,形成科学的企业信用应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发挥信用应用管理在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中的促进作用。
(三)强化信用内控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和信用管理师,建立企业内部职工信用考核与评价制度。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
(四)加强企业信息公开披露。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落实和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完善福建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功能,通过平台公示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加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建立和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监管制度,建立实施企业失信约束部门联动机制,提高信用监管水平。
(五)实行市场准入信用审查和失信联动惩戒。在市场准入或资格等级认定等实行行政许可管理,以及安排政府性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落实管理的事项中,查询应用申请企业在各行业、各地区活动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各相关监管机构严格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让守信企业畅通受益、失信企业受阻受限。
三、事业单位信用建设
把诚信建设作为提高教育、医疗等公益类事业单位履行公益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依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建立完善事业单位信用档案。
(一)建立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探索实行以第三方机构主导的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制定和完善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体系,规范评定程序,明确等级类别,为政府部门监管、公众选择提供参考。
(二)加强信用奖惩监管。在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政策扶持、政府采购等方面,应用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重大工作失误负有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实行失信联动惩戒。
(三)强化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事业单位内部信用管理机制,推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告知、首问负责等效能责任管理制度。突出诚信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四、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依托全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信息和信用档案。
(一)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增强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信用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二)实施社会组织信用评级管理。制定社会组织信用评定标准体系,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社会组织失信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员在失信事件中的关联信用管理机制,建立社会组织法人信用评价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在各类社会活动中的信用水平。
(三)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成员单位信用建设中的组织促进作用。各类社会组织要在章程中增加组织推动成员单位加强信用建设的内容,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学习贯彻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诚信建设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四节 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贯彻实施《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加快推进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应用制度。
一、建设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加快建设由省级、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纵横联通的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到2017年形成覆盖全省所有县级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和查询应用网络体系。
(一)省级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存储、查询、发布的枢纽,纵向与国家及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纵向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本级及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福州、平潭、厦门自贸区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与各设区市一并考虑,率先建设使用。到2017年,省、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建立,并达到互联互通,大多数的省级行业信用信息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达到互联互通,力争在2020年实现全部互联互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各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汇集各行业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形成省级和设区市级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依法公开的各类信用信息,为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支持,为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机构提供支撑服务,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提供查询服务。
(二)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省、设区市及县级机关组织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和“数字福建”相关信息基础设施,基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通用软件模板,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建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省或设区市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鼓励省级部门统筹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率先从公务员诚信、工商管理、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流通服务、税务、电子商务、价格、进出口、中介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教育科研、法院审务公开等重点领域开始,加快建立法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进行电子化处理,做好行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工作和信用信息的发布工作。
二、促进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公司、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设社会征信系统,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系统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互补。
(一)促进社会征信活动系统建设。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应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和各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要依法向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放信用信息数据资源。
(二)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三、加强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工作
推进金融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一)完善全省企业和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持续采集、更新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福建金融信用信息,重点依法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应用。
(二)依法推进金融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进省征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互通,推进金融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三)建设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和服务平台。推动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有序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升防范风险能力。
(四)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根据国家规划,配合国家重点工作任务部署,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四、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采集信用信息,通过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实现全省不同行业、地区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交换共享。
(一)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各设区市、各行业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明确责任、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信用信息公开属性和查询权限,及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对信息查询实行登记管理。
(二)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第五节 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倡导社会成员加强诚信自律,提高道德修养水平。
一、普及诚信教育
加强诚信教育,用好载体,丰富内容,实现诚信教育的制度化、正常化。
(一)丰富教育内容。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充实丰富诚信教育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尚,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二)改进教育方式。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的活动,提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宣传效果。办好用好道德讲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遵德守礼。
二、建设诚信文化
推进诚信文化融入经济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让社会成员信用意识增强建立在文化修养水平和道德境界提高的基础之上。
(一)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上、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二)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三)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广泛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社区”“信用村(乡、镇)”等诚信创建主题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
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信用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进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四、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校增设信用管理专业或在现有信用管理较接近的学科内设置信用管理专业。在福州、厦门两地建设教学研究基地,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队伍。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才资源支持。
第六节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和信用信息标准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和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为主要内容的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对守信主体进行激励奖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受益优先、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的支持激励政策。
(二)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约束。推动形成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应有惩戒约束,重复失信、重大失信加重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信用审查。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支持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相应的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三)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举报问题。
(四)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衔接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探索建立地方性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为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提供法律依据。
(一)完善地方性信用法规体系。推进地方信用立法工作,制定出台《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二)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依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三)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和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并做好与国家标准的衔接。
(五)实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信用信息管理及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繁荣发达的信用服务市场,可以拓展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来源,为各类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更为丰富的信用产品,更好地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
(一)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二)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坚持本地发展和外来引进相结合,增强我省评级机构的影响力。规范信用评级市场管理,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公信力。探索创新双评级、再评级制度。鼓励我省评级机构参与全国和国际市场竞争,加强与全国性和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
(三)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
(四)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
(五)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实施分类监管办法。落实国家信用服务法律制度,实施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
(六)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治理结构,确立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提升信用服务质量。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完善工作机制,将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落实在信用管理的全过程。
(一)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在部分领域试行信用修复管理,形成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机制。
(三)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实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建立严格管理制度,应用有效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一)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制定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七节 落实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切实推进落实本规划的各项建设任务,确保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安排,分解细化规划任务,通过制定地区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积极实施信用建设专项工程,不断推进地区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本规划的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省级各行业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推动各设区市的信用体系建设;省级各行业领域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优先给予安排。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各级主流媒体在开展诚信褒扬、失信惩戒等方面宣传报道时,尽量减免宣传费用。
三、实施专项工程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实施《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改进政府信息分类管理和公开的方式,扩大主动公开信息内容,注重落实各利益相关者和基层组织机构的知情权。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秩序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选择好公开披露的媒体和时段,提高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二)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建设工程。依托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创新中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和融资担保方式,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微企业诚信创建和宣传培训活动,为中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为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发挥各种信用户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广大农民提高信用意识,在信用创建过程受到教育,得到实惠。加快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经营单位等涉农企业的诚信建设。创新农村信用担保方式,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四、推动创新示范
(一)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工程。选择不同类型的设区市或县(市)开展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示范地区率先建成地区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本地区各行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各级各部门在开展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强化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并作为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必备要件;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奖励,失信者受到惩戒约束。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重要信用融资活动中试行开展地方政府综合信用评价。
(二)与台港澳地区及周边省份信用合作建设工程。以投资、旅游、贸易为重点,开展与台港澳地区企业和自然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施失信联动惩戒,共同打击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等犯罪行为。推动闽台信用服务机构业务交流与合作,探索开展闽台信用服务机构征信合作及信用报告互认试点。稳妥开展台港澳等境外信用服务机构的引进发展工作。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与周边省份交换共享企业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实施跨地区信用联动奖惩,共同营造区域诚信环境。适时推进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周边省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之间对接联通。
(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旅游、电子商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行业领域,率先查询应用信用记录,试点推行第三方出具信用报告制度。
五、健全组织保障
建立完善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三级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工作进展。各级政府要确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牵头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各部门明确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机构,落实具体负责人员。支持信用建设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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